先锋智能: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
先锋智能: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五金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先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智能”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4年 11月 25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先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并于 2024年 12月 31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先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5年 1月 14日出具了《关于江苏先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本所现就《第二轮问询函》中需要律师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查阅了谢洪清、查月连向子女谢涛、谢琪转让股权的相关协议、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查阅了公司选任本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会议文件、谢洪清和查月连出具的《说明函》,并与谢洪清、查月连、谢涛、谢琪进行了访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谢洪清和查月连于 2023年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鉴于年龄增长,精力与体力受限,加之公司计划走向公开资本市场,制定了新三板挂牌等战略规划,对公司经营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提出更高要求。基于公司人才梯队建设及未来发展的考虑,谢洪清打算退出公司管理层,由查协芳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此外,谢洪清、查月连夫妇的子女谢涛、谢琪均在公司任职多年,基于家族财富传承的考虑,因此,谢洪清、查月连决定退出公司经营管理的同时将公司股权传承给子女,将其持有的先锋有限股权分别转让给儿子谢涛、女儿谢琪。
2023年 9月 1日,谢洪清与谢涛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谢洪清将其持有先锋有限 4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2,000万元)转让给谢涛;谢洪清与谢琪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谢洪清将其持有先锋有限 1%的股权(对应出资额50万元)转让给谢琪;查月连与谢琪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查月连将其持有先锋有限 1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500万元)转让给谢琪。同日,先锋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上述事项。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谢涛持有先锋有限 40%的股权,谢琪持有先锋有限 11%的股权。
2023年 9月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谢洪清辞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由查协芳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查月连辞去公司监事,由谢涛任公司监事。2023年 12月,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造,查协芳担任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的发展规划、整体运营、销售及经营方针;谢涛担任股份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生产及技术研发;谢琪担任公司董事,并任证券部融资专员;谢洪清与查月连未担任股份公司任何管理层职务。
本所律师与谢洪清、查月连、谢涛、谢琪进行了访谈确认,并查阅了谢洪清、查月连于 2024年 12月出具的《说明函》。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谢洪清、查月连向其子女谢涛、谢琪转让股权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股权代持,也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本所律师与谢洪清、查月连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谢涛、谢琪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通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栏目、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等网站进行了查询。
“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日起,本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以及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1)最近 24个月以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的情形; (2)最近 24个月以内,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12个月以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的情形; (4)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谢洪清、查月连将股权转让给谢涛、谢琪后,谢涛、谢琪已比照实际控制人的股份限售要求做出了股份锁定的承诺,谢洪清、查月连不存在为规避持股限制性规定而转让股权的情形;同时,谢洪清、查月连亦不存在规避挂牌相关要求的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谢洪清作为公司的创始人,退休前一直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在干燥设备行业拥有丰富的研发、生产与管理经验;在该行业深耕 30多年,拥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在其带领下公司荣获中国干燥设备行业优秀企业、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干燥设备分会常务理事单位、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干燥技术专业组副组长单位、中国化工干燥设备十强企业;2014年公司被评为常州市喷雾干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18年公司被评为江苏省喷雾干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023年 9月谢洪清退休后,公司与谢洪清签署《聘用协议》,聘用谢洪清担任公司顾问,运用其在干燥设备行业积累的经验,维护公司在行业内的公共关系、协助公司与行业专家进行沟通与交流,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提供建议。
(四) 关于谢洪清在公司任职履职、领取薪酬、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核查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报告期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的董事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会议纪要,通过公司线上协同办公系统查看了关于谢洪清账号的使用情况,抽查了公司合同审批流程、付款申请流程、人事聘用流程的文件,查阅了公司与谢洪清签署的《聘用协议》以及领取薪酬的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3年 9月,谢洪清完成股权转让后,公司与谢洪清签署了《聘用协议》,聘用其担任公司顾问,运用其在干燥设备行业积累的经验,维护公司在行业内的公共关系、协助公司与行业专家进行沟通与交流,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提出建议,聘用期为 2年(2023年 10月至 2025年 9月),聘用期初至 2024年末的每月顾问费为 5万元,剩余期限内每月顾问费为 3万元。根据《聘用协议》约定,谢洪清作为顾问,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不参加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工作会议以及各部门日常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无需向谢洪清汇报工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自 2023年 9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谢洪清在公司内部审批的线上协同办公系统账号没有操作记录,谢洪清没有参与公司各类事项送审流程的审批权限。在日常履职时间要求方面,因公司对聘用的顾问没有现场履职要求,是否至公司现场履职取决于具体工作需要。谢洪清可以选择来公司履职,也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线上方式履职,若公司需要谢洪清给予当面建议或有具体事项需要与其当面沟通的,会提前通知谢洪清至公司履职。且谢洪清对公司经营仅有建议权,谢洪清没有参加经营管理层工作会议以及各部门日常会议的记录,公司经营的具体事项最终由公司董事长和经营管理层决定。因此,谢洪清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事项的核查”之“(一) 关于谢洪清、查月连股权转让真实性情况的核查”所述,谢洪清、查月连将其所持有公司的股权已全部转让给子女后,转让后的股权归属谢涛、谢琪真实持有,谢洪清、查月连已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亦不存在通过其子女代持公司股份的情形,二人不在公司管理层任职,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也未与子女签署任何关于其能够通过子女继续支配公司表决权或经营决策权的协议。
股权转让完成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谢涛持有公司 2,00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60%,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生产和技术研发;谢琪持有公司 55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6%,担任公司董事、证券部融资专员。谢涛、谢琪均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在董事会、股东会上独立发表意见,独立行使董事权利及股东权利,并根据担任公司的具体管理职务履行职责。谢涛、谢琪参与公司各项经营决策及履行职务不受谢洪清支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查协芳直接持有公司 44.83%股份,同时担任常州先端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控制常州先端持有公司 6.68%的表决股份,查协芳合计控制公司 51.51%的表决权股份。此外,股份公司成立时,查协芳担任公司董事长,提名了本届董事会五名董事中的三名及总经理人选,其足以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审议事项、总经理的任免、公司业务发展方向、市场开拓等产生决定性影响。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谢洪清不持有公司股份,不在公司管理层任职,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无法控制公司或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谢涛、谢琪仅作为实际控制人查协芳的一致行动人,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没有最终决策权,无法产生决定性影响,无法控制公司。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章程》及其他协议未就控制权做特殊约定,也不存在有其他人员与查协芳就公司控制权相关事项的任何约定。且经公司及股东确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查协芳。因此,将查协芳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准确,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谢洪清、查月连股权转让真实,不存在规避持股限制性规定或挂牌的相关要求,股权转让后谢洪清继续担任公司顾问具有合理性;谢洪清不持有公司股份,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经营决策无法产生决定性影响,无法通过子女投资持股或其他协议实际支配公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准确。
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挂牌仍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公司本次挂牌不存在法律障碍。公司本次挂牌尚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帐号